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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15-09-21 15:54:05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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