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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认定及其处罚

  发布时间:2015-09-21 16:44:37


    (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是刑法对聚众斗殴罪规定的一种犯罪主体,对其具体认定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的疑难。笔者认为,“其他积极参加者”中的“积极”,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因此,这里的“积极”,强调的应该是行为人对聚众斗殴活动须持一种热心的态度。这种态度上的要求表明,刑法规定的精神在于,对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者,只有具有较大主观恶性,才能对其参与的聚众斗殴活动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积极参加者一般是指在主动参加聚众斗殴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属于在共同犯罪中“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从刑法规定“其他积极参加者”的立法精神上看,其对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者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是根据他们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大小来决定的,而不是根据其在聚众斗殴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考虑的。

    (2)一般参加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对于一般参加者,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一般参与者的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不能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而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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