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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绿化带中修篮球场 大学教授向开发商索赔

  发布时间:2012-09-13 17:40:31


    楼房绿化带中修篮球场 大学教授向开发商索赔

    发布时间:2012-09-12 15:40:13

    中国法院网讯 (郭海丽) 李先生购买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高教园区的一栋楼房。由于开发商在楼房后面的绿化带中修建了一个篮球场,人们在篮球场活动的吵闹声影响了李先生的工作和生活,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拆除水泥台及篮球场等公共活动设施并对其因居住环境破坏造成生活影响补偿人民币1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古稀之年的李先生诉称:他是大学教授,从事国家重点项目科研工作,对于居住环境要求较高。为了寻找一个合适的居住场所,李先生参考了大量的房产广告、宣传彩页等楼盘资料。2006年2月份,他在被告售楼处看了沙盘、宣传彩页,售楼人员也着力推介了该地域的植树绿化情况。由于楼盘环境安静舒适,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谁知,自己入住不久发现,楼房后面的植树绿化区铺设了一个大面积的水泥台及篮球场,沙滩楼盘及宣传彩页中的绿化带被水泥台及篮球场取代。每天都有人在篮球场地上进行打篮球、跳舞等活动,喧闹声严重影响了李先生的正常工作、生活。两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反映,但均无结果。李先生认为,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侵占植树绿化用地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北京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双方并未对植树绿化带进行约定,绿化带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自己并没有违约行为,因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关于原告李先生为大学教授,从事科研工作,从而要求居住环境安静一事,李先生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告知公司其对居住环境有特别要求,公司对居住环境也未做出过任何承诺。同时,为修建该篮球场,公司已经进行了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拆除需要支出很高的费用,不符合经济合理性原则。被告在小区围墙之外将一小部分场地予以硬化,目的是为小区居民提供一个休闲娱乐的场所,是为公益服务,没有获得任何利益,而且小区大多数居民要求保留场地。因此,自己修建场地的行为并不违约,修建活动场地符合多数人的利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边江

文章出处: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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