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天大树“长过界” 惹来纠纷邻里反目
发布时间:2012-09-06 14:53:01
中国法院网讯 (赵红巧) “腰围”85厘米的大榆树,向西斜着生长,一不小心就越界了,伸进了李飞(化名)家院中,眼看着这树茁壮成长,不仅影响自家采光,更是威胁院墙稳固。李飞找到榆树的主人刘海(化名)要求砍掉大树,多次协商也未果。无奈,只能诉至法院。目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决被告刘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伸展在原告李飞家东院墙垂直上方的榆树树枝全部修剪。
原告李飞诉称,我与被告系邻居,分别住在西院与东院,两院间有一界墙相隔,该界墙系原告家东院墙。在界墙东侧,被告种了了一棵榆树,该树紧挨原告家的墙,且树冠也延伸到了原告北房之上,对于原告所垒院墙和北房的安全造成了影响,原告也无法向上垒墙。原告找被告要求将紧挨原告院墙的树冠砍掉,消除安全隐患,却遭被告无理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修剪树木,以消除对原告的影响。
被告刘海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家的树是伸到原告家北房的房檐上了,但是原告的墙垒在了被告家的宅基地里。如果原告把墙给拆了,把占被告的地方腾退出来,我就同意修剪树木。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妨害他人物权或可能妨害他人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本案中,被告院内的榆树距离原告院墙较近且向西倾斜生长延伸至原告家院内及北房房脊上,已对原告的院墙和房屋产生影响和危害,原告要求被告对榆树进行修剪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作的原告的院墙垒在了被告家的宅基地里的抗辩,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权利的行使亦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为限,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