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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因个案而调整

  发布时间:2015-10-20 11:36:41


    14岁以下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事物的客观判断与全面分析能力,自我控制力差。这些属于生理弱点,非人力所能超越。因为一个人心智尚未成熟时的犯罪使其付出一生面临毁灭的代价,这样一种过于残酷的惩罚不应是文明社会所该作为。

    在分析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时,不能不看到赵力宝案件的极端特殊性。像赵力宝这样免受刑事责任后报复杀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中极其罕见,并不具有普遍性,因而这样一起极端个案,不应起到使刑事责任年龄出现重大调整的作用。

    如果刑事责任年龄因为赵力宝这一不具代表性的个案出现重大调整,实际也将使大多数发生过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失去得到挽救的机会。也就是说,将会有甚至是大量的14岁以下犯罪者因此失去重新开始生活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样一种调整就社会整体利益而言弊大于利。

    我们分析刑事政策及制定法律规定时,不能仅局限于极端个案中的个别情形,更应站在全局的角度对刑事事态作出整体性分析,如果简单地将个别案件中的极端情形幻化为普遍现象,就可能因为有失偏颇而使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损伤。

责任编辑:司法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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