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原籍林甸县现居住在杜尔伯特县泰康镇的刘某,与杜尔伯特县芦苇公司(以下简称芦苇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养殖狐狸用,年租金3,000元,每年的7月23日前一次性给付,租赁期自2005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止。
房屋租赁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芦苇公司曾多次派人催促刘某搬家。由于刘某没有选到新的适合养殖场所,也就迟迟没有搬家,继续使用原房屋饲养狐狸。
2011年7月,又到了应向芦苇公司交纳房屋租金的时候了,刘某怕给完租金后芦苇公司撵他搬家,加上饲养的狐狸还没到出手的时候,无处可去,就一拖再拖,没有交纳本年度租金3,000元。
2012年7月,到了应再次交纳房屋租金日期了,刘某要求从租金中扣除他安装的一块电表款227元,因芦苇公司没有同意,刘某便不交房屋租金。在这种情况下,芦苇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给付两年房屋租赁费6,000元。
此案经调解,刘某向芦苇公司交纳房屋租赁费5,000元。还口头约定,电表款由芦苇公司支付。
到了履行调解协议时,芦苇公司认为,单位已为刘某减少1,000元租金了,再向他支付电表款有点亏了,就没有遵守口头约定;刘某认为,法院主持调解时双方都认可了,现在无故反悔,让人不能接受。你们不给我电表款,我就不给你们房屋租金,双方僵持不下。
8月28日,芦苇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员吴金喜负责承办此案。阅卷后,他认为双方矛盾不大,只要因势思想疏导,完全可能和解执行。
9月3日,吴金喜同书记员来到刘某家。一进门,就听刘某冲他俩说气话:是芦苇公司让你们来的吧?你们和芦苇公司穿一条裤子,就可劲欺负外地人吧,你们拘留我,我挺着……。看到刘某通红的脸,双眼怒气,吴金喜却笑了,没有先说案子的事,而是先和刘某唠起了家常……。
当气氛缓和下来后,吴金喜才说明了来意:我们是来和你分析寻求案件执行办法的,你不要误会。我们的想法是,你今天先把5,000元租金交上,明天上午你和芦苇公司的领导都到法院,看他们是否同意给你电表钱。如果不同意给,我们再做做工作,实在不行,到你搬家时,我们也到场,你再把电表摘走,也没啥损失,你看这个办法行不行。刘某觉得法官说的有道理,对自己负责任,欣然将5,000元租金交到书记员手上。
9月4日上午,芦苇公司领导和刘某先后来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芦苇公司领导也说出了心里话:实际上我们不差他的电表钱,只是话不投机僵到那了,如今刘某态度好了,我们马上给他电表钱。房屋还按原来的合同办,到今年12月31日算一年,安下心养狐狸吧,我们再不撵刘某搬家了。一起纠纷,就这样化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