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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名称不得用于授权植物新品种的命名

发布时间:2015-11-18 16:16:25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当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

  (一)仅以数字表示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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