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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哪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由谁核发。

发布时间:2015-11-18 16:23:35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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