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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发布时间:2015-11-19 11:13:24


    申请登记合伙企业,只要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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