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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的方法

  发布时间:2015-12-01 09:24:04


第九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责任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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