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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的装载规定

  发布时间:2015-12-01 10:03:03


    1.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2)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3)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2.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责任编辑:司法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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