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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行为可撤消行为和无效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5-12-01 10:05:06


    答:(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消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消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为民事行为。

    (二)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当然、

    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范的民事行为。

    3.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民事行为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5.民事行为部分无效,是指民事行为内容的一部分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无效,但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民事行为效力状态。民事行为根据无效原因存在于行为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可分为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当无效原因存在于民事行为内容的全部时,则该民事行为全部不发生效力。当无效原因存在于行为内容的部分时,若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此,《民法通则》第60条作出了规定。依此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除去后,将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该民事行为应全部归于无效;无效部分除去后,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区别: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即该行为从一开始起就无效。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来是有效的,但是因为那些条件的出现才变的可变更、可撤消。)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其是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4.无权代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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