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作者:孙玉虹 发布时间:2015-12-01 14:26:20
相关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秘密性: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实用性: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保密性:权利人对该信息经采取了保密措施。
对于以上三个条件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认定的标准。
秘密性是从反面排除“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来认定的,“为公众所知悉”的具体情形包括: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或者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或者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以及其他公开渠道公开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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