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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导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9-24 13:03:37


    为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避免当事人和法院的诉累,正确处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关系,保证案件公开、公正、高效审结,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应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1 、对书写起诉状的指导,当事人起诉时,立案承办人应按照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对起诉状的格式、主体资格、诉讼请求、管辖进行指导,告知当事人起诉状的书写格式、主体适格、诉讼请求明确、属本院管辖,如主体不合格、诉讼请求不明确,应告知如何更改及坚持不更改的后果;如不属本院管辖和不属法院主管,应告知管辖法院和解决渠道,并做相关登记。

    2 、流程指导,立案承办人接到起诉状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发放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说明诉讼流程,即:接收诉状→缴费→微机录入→转承办庭→确定承办人→排期送达→举证、申请调取证据→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判决→上诉/服判、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

    3 、诉讼风险指导,立案后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说明诉讼中可能有的风险,并记入笔录。

    4 、申请保全指导,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保全承办人应指导当事人书写申请书,明确保全财产,提供担保财产,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等)说明保全财产后的法律后果,诉前保全的应告知起诉时限,逾期起诉的法律后果。

    5 、申请司法救助的指导,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告知当事人司法救助的对象条件、案件类型及相关证明材料。

    6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导,案件承办人去送达时,除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外,对法律知识匮乏的当事人应进行必要的解释。

    7 、被告应诉的诉讼指导,承办人去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对当事人如何参加诉讼、针对起诉状中的诉求书写答辩状予以说明,当事人明确提出不出庭、不答辩的,可将当事人的相关意见记入笔录,对不按时出庭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予以说明。

    8 、举证指导,承办人在送达举证通知书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当事人素质的情况应口头说明如何举证、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素质低的案件,应针对案件的情形,说明如何举证、告知应举那些证据、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记入笔录,证据较多的案件应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归纳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指导当事人在庭审时对有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

    9 、庭前调解指导、庭审指导,案件主审人在庭审中除按庭审规则组织庭审外,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诉求与理由是否矛盾、主体是否适格、是否遗漏当事人、被告反驳理由是抗辩还是反请求、抗辩本身是否矛盾、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进行指导;对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的焦点予以说明,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除当事人恶意诉讼外,做到穷尽证据;对采纳、不予采纳,采信、不采信,认定、不认定的证据予以说明理由,即进行评析,对当庭不能认定的证据,在判决书中予以评断。

    10 、当事人对无误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不服应如何获得救济的指导,承办人送达判决时,当事人对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使用证据有疑问,应予以评断,若在释疑过程中发现案件裁判文书表述缺陷、打印错误等笔误,承办人应虚心接受当事人的批评,并立即下达裁定,予以更正,发现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指明正确的司法救济途径,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按法律规定期限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的法律后果。

    11 、对胜诉当事人申请执行指导,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提供财产状况、所需书面材料以及执行风险记入宣判笔录或调解笔录。

    12 、审监庭在案件评查时以本诉讼指导的要求对相关笔录进行核查,对记录不全、错误、缺失的按规定对相关部门予以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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