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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侵害哪些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

发布时间:2015-12-03 15:17:46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利益保护范围:

    (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

    (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

    (三)胎儿的人格利益;

    (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

    (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前款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保护。胎儿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在其出生后有权就其受到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胎儿遭受损害没有出生或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损害视为对其母亲的损害。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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