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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情面作伪证 被处罚款两万元

  发布时间:2015-12-25 15:58:35


   近日,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对刘某在庭审中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开出了两万元罚单。

   2011年,孙某与毕某在杜尔伯特县一乡镇进行泥草房改造工程,因建房的村民未将工程款全部结算,二人产生矛盾。2012年10月,毕某请孙某为其书写一张欠条,欠条上写着“现欠毕某2011年投资建房钱,现在老百姓手里没有要出,进(尽)快要回后,马上还给毕某,共六万元整”。落款处为“经办人:孙某,中间人:孙某某,证明人:刘某”。随后,毕某持此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偿还6万元欠款,人民法院当日立案。

   在该案审理中,有三名证人分别出庭作证,证明二人之间是合伙关系。县人民法院通过对该欠条的格式内容和三名证人的证言分析,二人是合伙关系,故对毕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于2013 年5月作出判决。毕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发回重审案。审理中,该欠条的证明人刘某出庭证实:孙某因承建克尔台乡泥草房改造工程资金不足,向毕某借款13万元,后还了7万元,还差6万元未还,后与毕某去孙某家要钱,孙某出具了此欠条。该证据被法庭采信,据此,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毕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孙某找到了刘某,并将二人之间的对话进行了录音录像。视频中,刘某承认了在法庭上出具的证言是毕某教那么说的。事实上,他对该案具体情节并不知情。据他了解,二人之间是合伙关系,但碍于情面,在毕某让他出庭提供虚假证言时,他没好意思拒绝,就在随后的庭审中作了伪证。孙某以此为由,向杜尔伯特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再审建议。

由于刘某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并导致该案原判决被撤销,既浪费了国家审判资源,又使法院的公信力受到影响。故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贰万元的处罚决定,刘某本人也认识到了错误的严重性,具结悔过,于处罚决定送达当日缴清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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