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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在台下落不明后,大陆受诉法院如何送达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16-01-05 11:09:12


    问:2005年10月李某与阮某(台湾省人)在江西省民政厅办理了登记结婚,两人在台湾居住,并生育两子。两年后阮某在台湾失踪,李某于2009年6月向台湾省桃园县警察局报案阮某失踪,现李某在大陆法院提出离婚,法院能适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吗?

    答:大陆受诉法院可以适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和行政诉讼司法文书,台湾地区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因此,受诉法院可以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公告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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