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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失而复得

  发布时间:2012-09-24 15:13:47


    2012年6月19日,杜尔伯特县法院执行局接待室里传出激烈的争吵声,执行法官正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平复他们激动的情绪。当事人双方是曾经的恩爱夫妻,现在离婚后竟因孩子的抚养、探望问题争吵不休。

    杜尔伯特县泰康镇的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04年11月依法结婚,婚后生一子王小某,两人婚初感情甚好,后因家庭琐事二人经常口角,两人于2009年离婚,后来双方考虑到离婚后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又复婚,复婚后两人还是争吵不断,后来发展到肢体冲突。李某无奈于2011年7月又到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王小某由其父王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儿子抚育费400.00元;李某每月享有一次探望权,在王小某放假期间李某可以将儿子接回家中住一至二天;双方离婚。

    王某在自己照顾儿子生活起居的过程中,逐渐感到力不从心,对李某的怨恨越来越重,王某在儿子面前总说前妻的坏话,后来竟恐吓儿子不让他与李某亲近,在李某看望王小某时,不允许王小某与李某在一起时间过长,王某声称,如王小某敢到李某的家中小住,就把王小某的腿打断。李某在探望儿子时,发现儿子趔趔佝佝地看着自己,目光中多了几丝恐惧,李某一提到要接他回家住几天,儿子喊着哭着不去,李某多次引导王小某才说出是父亲不让去的。李某怒火中烧,就去找王某理论,王某矢口否认说:“是儿子自己不愿去李某哪里的,和我无关,儿子在我这抚养,好坏与你无关,你就按月拿抚养费吧,别的你就不用管了。”李某要求王某给孩子改善一下伙食,王某不同意,并恶语相加,李某一气之下,拒绝支付抚养费。王某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6月12日到杜尔伯特县法院申请执行李某要求给付抚养费。执行法官了解到事实真相后,细心做王某的思想工作,讲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执行法官分析了探望权对孩子成长的利弊。探望权行使不仅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还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父或母探望子女,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情与法的真情讲解打动了双方当事人,王某同意继续让李某行使探望权,李某则按月给付抚养费,一起因离婚诉讼引起的执行案件圆满结案。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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