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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进行企业变更登记是否应予处罚?

  发布时间:2016-01-13 15:3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条例还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于企业法人不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企业登记内容是企业情况的说明,是企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背景材料,与企业进行交易的人正是通过企业登记的有关内容了解企业的资信和经营状况的,如果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没有就变更事项进行登记,那么与之交易的第三人获得的就可能是不真实的信息,其交易的风险将大大增加,所以企业必须就其变更事项及时进行登记。

    故而法律规定对登记事项变更而不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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