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吗

  发布时间:2016-01-18 14:09:5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财产清偿

    41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18条、婚姻法19条所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负有举证义务。

    综上所述,问题所描述的第三人与夫妻一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将夫妻的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

    其核心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确认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如果属于共同债务,该笔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那么即便另一方不知情或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另一方仍有偿还的义务。这有利于提高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经审理查明,该笔借贷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债务人)配偶,也就是另一方不负有法定的偿还义务。对于被起诉为被告的另一方,也毫无任何影响。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