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醉酒驾驶”、“飚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恶性交通案件频发,严重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规制“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准确量刑,使之取得有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成为实现刑法法益保护机能和预防犯罪机制面临的重大问题。自2011年5月1日以来,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共受理审结“醉酒驾驶”案件6件,通过对这些个案进行调查,从中剖析发案原因,归纳犯罪特征,以降低发案率、预防犯罪为目标,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关于“醉酒驾驶”犯罪行为情况特点
在审结的醉酒驾驶案件中,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从被告人的职业上看,被告人以无业人员为主,为5人,个体经营者为1人。其中多数为在外喝完酒回家途中因醉酒驾驶被公安交警查获,少数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
2、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上看,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小学文化为1人,初中文化为3人,高中文化为1人,大专文化为1人。
3、从被告人醉酒程度上看,深度醉酒者占近一半。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就属于醉酒驾驶。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6名被告人在案发后,经公安交警部门在医院提取血样委托公安物证鉴定中心等部门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20 mg/100ml的1人,121-200mg/100ml的2人,超过 200 mg/100ml的3人。
4、从被告人性别上看,被告人均为男性。
5、从被告人年龄上看,年龄集中在25岁-45岁的中、青年之间,呈现年轻化态势。其中年龄最小的为27岁,年龄最大的为44岁。25-35岁3人,36-44岁3人,各占50%。
6、从被告人驾驶的机动车型上看,其中驾驶二轮摩托车3人,驾驶轿车等小型机动车型的3人,各占50%。
7、从判决结果上看,已审结的6件案件,涉案6名犯罪分子全部被做出有罪判决,均被判处二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的拘役刑,并处罚金刑,共收缴罚金4.7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全部服判。
8、从被告人认罪态度上看,犯罪后,所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
二、对“醉酒驾驶”犯罪行为判处后社会效果的调查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第133条之一,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了解决“如何规制‘醉驾’行为,早日实现刑法法益保护机能和预防犯罪机制”这一法律问题,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为百姓的出行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正确适用法律,制定出一套科学的量刑方法,重点打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坚决给予危险驾驶犯罪者以严厉的惩处,使危险驾驶犯罪者受到了深刻的教训。
该法院的刑事审判人员深深懂得,醉酒驾驶入刑的初衷是行政处罚已不足以威慑醉酒驾驶行为,需要更有力的刑法调整,其目的是预防犯罪。就其量刑应结合如下十个方面综合考虑:1、血液中酒精含量;2、实际社会危害结果;3、有无危险驾驶前科;4是否冲卡不配合检查;5、所驾车辆种类、驾驶道路环境;6、是否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7、是否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8、所驾车辆的安全设置是否齐全、有无牌照、是否是营运车辆;9、案发后是否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改情况;10、是否积极赔偿损失和缴纳罚金等方面,如果情节轻微,一般应适用缓刑。不管是适用缓刑还是适用实刑,被告人都已被认定构成犯罪,留下了“前科”,必然影响其升学、参军、报考公务员等,公职人员还将面临被开除的风险,不存在放纵犯罪问题,也完全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
在个案的审结中,刑事审判人员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述十个方面,对“醉酒驾驶”案件进行认真、严格的判处。通过上述方法的审理和判处,被告人对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深深的感到悔恨,这样即教育了犯罪者本人,同时也警示了他人,使当地的醉酒驾车、危险驾驶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审判效果看,醉酒驾驶犯罪行为的驾驶者醉酒含量已逐渐从超过200 mg/100ml下降到110-120 mg/100ml,造成的危险行为已从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到因醉酒驾驶被公安交警查获,危险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已呈下降趋势,但并没有完全消除,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惩处和教育。
三、对“醉酒驾驶”犯罪行为量刑适用方法的分析
笔者认为,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其中有以下三方面的优点:1、可以避免犯罪人在监狱内交叉感染。短期自由刑因关押时间短,教育改造效果尚未充分发挥却反而使罪犯之间恶习相互感染,由于罚金刑只是剥夺犯罪人的金钱,而不必将犯罪人投入监狱执行,从而消除了犯罪人在监狱内交叉后感染的可能性;2、罚金刑具有匿名性,这种匿名信既可以剥夺犯罪人的劳动成果,又使其名誉和社会关系不受影响,从而减少了自暴自弃的现象,有利于悔过自新;3、罚金刑可以避免犯罪人对社会的生活不适应。罚金刑的执行对犯人不予关押,执行时不妨碍犯罪人的职业,不影响其家庭生活,因而判处罚金刑可以避免犯罪人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罚金数额的多少需要考虑到犯罪人的经济收入水平、犯罪情节确定具体的罚金数额。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这两句许多人耳熟能详的宣传标语给人的心灵震撼,只有那些曾经亲身经历过的人,才深切体会到其中的真正含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置社会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于不顾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是最有效的方式。正确适用法律,以严厉的刑罚加以惩治,不仅能减少酒后驾车的数量,防止人间悲剧的发生,更能防止醉驾案件的再发,对广大人民群众加以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