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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审判组织

  发布时间:2016-01-19 15:51:50


    审判组织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组成形式,包括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一、独任制:指由审判员1人[行使与审判长同样职权]独任审判的制度。

    1.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a.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独任制仅限于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b.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审判组织除可以独任审判外,均须采用合议庭组织形式。

    二、合议制: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制度。

    1.合议庭成员组成:由审判人员组成。

    (1)只能由经合法程序任命的本院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同等权利义务、但不能担任审判长、不能独任审判】亲任。

    (2)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

    a.应当报请院长、庭长决定;

    b.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3)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庭长指定、自己担任:

    a.原则上只能由审判员担任;

    b.助理审判员经院长提出、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理审判员职务并担任审判长。

    c.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合议庭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1)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

    a.基层法院、中级法院:3人组成;

    b.高级法院、最高法院:3-7人组成。

    (2)上诉案件、抗诉案件、死刑[死缓]复核案件由审判员组成:

    a.上诉案件、抗诉案件:3-5人组成;

    b.复核案件:3人组成。

    3.合议庭活动[评议]规则:

    (1)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并经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2)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a.合议庭成员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

    b.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法律文书上署名。

    (3)评议活动原则:

    a.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b.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c.合议庭评议情况应当保密原则。

    三、审判委员会:指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1.审判委员会组成:

    a.由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组成;

    b.由院长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2.审判委员会任务:

    a.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b.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审理案件;

    c.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复议。

    3.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1)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且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

    (2)拟判处死刑;

    (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

    (4)检察院抗诉的;

    (5)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6)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

    a.合议庭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案件;

    b.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应当提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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