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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常识

  发布时间:2016-01-20 10:19:11


    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坐落、种类、间数、结构、质量、面积、附属设备等;

    3、房屋价款数额、计价标准等,有国家统一价格的,应执行国家法定价格,没有统一价格的,由买卖双方参照评估价格自行议定;

    4、付款的时间方式等;

    5、房屋腾清及交付的日期;

    6、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及其他手续的有关规定;

    7、违约责任;

    8、其他当事人约定的事宜,如合同生效的条件,对不可抗拒事件的处理等;

    9、合同的签订日期、地点、签字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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