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刑法总论常识:吸收犯

  发布时间:2016-02-01 10:05:17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典型例子: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又私藏的;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的。

    吸收犯的特征: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最基本的吸收关系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传统刑法理论还主张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对于吸收犯,择一重罪处罚。法律教育网注意区分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司法考试中的常考知识点。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因而没有必要另外认定为其他犯罪。例如,甲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毁坏财物的行为就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再如,乙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谎称财物被盗以免除归还义务的,后面欺骗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如果事后行为侵犯新的法益,且对行为人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应认定为数罪。例如,甲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盗窃罪与诈骗罪并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