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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不成立共犯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6-02-01 10:13:58


    (一)共同过失的行为,因为罪过是过失而没有意思联络。

    1、共同过失不成立共犯,各自独立负刑事责任。

    2、133条,交通肇事罪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同时犯,两个人有相同的故意,但没有意思联络。

    A一夜入室盗窃,B见房门开着,也来偷东西,是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若A说:“帮我把东西抬上车”。B帮忙抬,A偷的东西价值4万元,B偷了2万元,B帮A抬东西价值4万元,成立共犯。B的盗窃额为6万元;A的盗窃数额为4万元。事中故意成立共犯。

    (三)一个人故意,一个人过失。

    A脱逃是因为B警察失职造成的,不成立共犯。

    (四)前后相继的犯罪故意。

    A基于故意杀人将B重伤,B的另一个仇人C见B倒地,将B打死。A故意杀人未遂,C故意杀人既遂。不成立共犯。

    (五)实行过限。

    1、A.B基于盗窃目的来到C家。A望风,B入室盗窃并强奸了C.A盗窃罪、共同犯罪的帮助犯;B两罪并罚。

    2、A.B共谋抢劫C.D.A抢了C的财物;B抢劫D,D反抗,B杀死了D.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两人成立抢劫共犯,都可以处死刑。注意:实施的行为与共谋的内容一点联系都没有,成立实行过限,不成立共犯;有直接或包容关系的(如本案),成立共犯,不成立实行过限。

    3、共谋实行某犯罪,一个人的行为造成结果加重犯的结果的,成立共犯。

    (六)事前无通谋的窝赃、销赃行为。

    A有头痛粉,A找来B,欺骗B说是毒品让B去卖。B在卖“毒”过程中被抓。不成立共犯:A构成诈骗罪;B贩卖毒品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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