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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02-17 10:55:34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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