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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常识:审判管辖

  发布时间:2016-02-18 10:40:52


    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一起刑事案件应该由哪一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的问题。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刑诉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法解释》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二、地区管辖

    《刑诉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高法解释》第十一条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冲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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