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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应该在多长的时间内作出?

  发布时间:2016-02-18 10:52:31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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