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情形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16-03-07 09:08:07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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