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划分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16-03-07 09:08:57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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