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对社会危害深远,不仅损害乘车人的个人利益,也扰乱了交通运输秩序,引发各类社会问题。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一车主驾驶黑车遭遇事故后,请求运营权赔偿。5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驾驶黑车导致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韦耀平的诉讼请求。
2011年1月30日10时许,原告韦耀平驾驶自家的客运面包车由柳城向罗城方向行驶,被告谢荣强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随其后同向行驶,案外人李某驾驶一小客车相向行驶。10时30分,上述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原告韦耀平与李某会车时,被告谢荣强驾驶车辆从原告后面超车,致使三车发生碰刮,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谢荣强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了受损车辆的所有维修费用。但原告称其将受损车辆交由修理厂维修后,因当时临近春节,修理厂未能及时维修,导致其面包车未能在春运高峰期载客运营,停运28天,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双方就车辆在此期间未能载客营运所受损失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受理后发现,原告既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从事客运经营的申请,也未曾取得从事客运经营业务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原告却以其面包车未能正常运营造成损失诉求被告赔偿,法院根据以上法律驳回了原告韦耀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