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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发布时间:2016-03-17 14:44:57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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