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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哪些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发布时间:2016-03-18 09:50:04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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