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作者:白玫
发布时间:2016-03-21 10:56:35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 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 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大庆市肇源县人民法院
大庆市肇州县人民法院
大庆市林甸县人民法院
大庆市人大
中共大庆市委政法委
中共大庆市委组织部
中国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
人民网
新华网
东北网
中国平安网
平安龙江网
今日黑龙江网
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中国普法网
法制网
法律教育网
东方法眼
您是第
113241648
位访客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阿拉腾街
电话:0459-3421557
Copyright
©
2026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