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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发布时间:2016-03-21 11:01:24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 民法院起诉;(五)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六)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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