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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发布时间:2016-03-21 11:04:5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 一方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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