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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发布时间:2016-04-05 11:09:22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责任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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