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法律规定不能拒绝的四种加班

  发布时间:2016-05-10 14:35:49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劳动法》规定,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职工在四种特殊情况下被要求加班不得拒绝。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4种情形职工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这4种情形是: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