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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类别

  发布时间:2016-05-18 08:32:33


    行政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类别?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代理权限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公民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上的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行政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权的产生和代理权限的范围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法定代理是一种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这种指定代理不是诉讼代理制度中的“指定代理”,被指定的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而不是指定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诉讼代理活动中,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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