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哪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6-05-19 15:30:33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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