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连环湖镇政府与泰康镇居民徐某达成协议:由徐某组织力量为其建造大棚,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相应价款。同年10月末,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但有9,488,687元工程款迟迟不能给付。为此,徐某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连环湖镇政府偿还工程价款及迟延利息。
2014年11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连环湖镇政府给付徐辉工程款本金4,581,521元及利息;另行给付垫资517万元的利息100万元。对此判决,双方没有提起上诉,判决于2015年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连环湖镇政府一时无力偿还债务。同年1月26日,徐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下发《执行裁定书》,本案由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执行。
针对镇政府为被执行人且执行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指定执行案件,院党组书记、院长刘俊同执行局局长王荣佳反复研究执行方案,终于找到了可行性办法。一是主动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说明具体情况,请县委、县政府理解支持,尽可能予以必要帮助;二是冻结被执行人账户,防止资金流失;三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以物抵债偿还部分欠款,放弃延迟履行利息。
此案引起了县委、县政府充分重视,同意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方案。
经过执行干警反复过细的工作,执行方案落到了实处,徐某与连环湖镇政府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按照《协议》,连环湖镇政府已分三批向徐某交付现金2,457,371元;将建筑面积约380亩的18组大棚,连同地上附着物和棚内外设施抵偿给徐某,抵偿欠款320万元,经营期限至2061年4月15日止。
至此,连环湖镇政府的此笔债务得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徐辉对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感到很满意,特赠送一面锦旗表示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