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至6月,泰康镇居民张某先后从绥化市的奥德雷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公司)购买化肥114.6吨,欠货款88,620元。对此,奥德公司多次找其催要货款,但张某以短斤少两、购买化肥农民意见大、资金回笼慢等理由,要求减少货款,双方僵持不下。
2015年春,奥德公司向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化肥款并承担诉讼费用。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给付奥德公司化肥款5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
3个月过去了,张某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内容。2016年2月19日,奥德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经查,张某在银行基本无存款,在哈尔滨市有住宅楼一套,有自用奇瑞牌轿车一辆。执行员通过县车辆管理所将其轿车扣押,告之:如不履行还款义务,可上报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名下私有财产评估拍卖抵偿欠款及利息。
慑于法律威力,张某主动去奥德公司寻求解决办法。2016年5月3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以自有奇瑞牌轿车一辆抵偿货款5万元,车辆过户费用由奥德公司负担;余款8000元由张某一次性给付。
在执行员的监督下,本案现已执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