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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指南

  发布时间:2012-10-19 18:01:39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需要依法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但是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当然,申请司法救助,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分为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三种方式,三种救助方式的适用情况有所不同。其中诉讼费用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三)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司法救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司法救助申请书;

    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救助案件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立案时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四、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怎么办?

    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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