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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纠纷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2-10-22 15:52:38


    一、关于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无效

    (一)合同成立的判断与法律后果

    1、合同成立的判断

    (1)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建立特定的合同关系达成了合意,也就是一致的意思表示。

    (2)判断标准:实质标准、形式标准

    实质标准:必备条款上达成一致即可。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标的、数量。

    形式条款:针对采用书面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共计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合同生效,产生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二种情况:

    有法定生效条件的合同,产生使合同生效的义务。

    一是使用此条规定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而且没有其他无效情形。

    二是当事人要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也就是由于被告不给办理手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去办手续。

    三是如果法律明确限定了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不允许其他人代行办理的,不能判原告自行办理,否则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还侵犯了行政机关的职权,等于替行政机关行使权力。

    一是要正确区分条件与期限。

    条件是将来发生与否并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期限是将来肯定要发生的事实,只是不知道什么时候发生。

    二是对约定的生效条件只能听任其自然发展,不能进行“人工干预”,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三是要区别真条件和假条件。

    四是要注意所附条件是否改变。

    第三种情况:

    当事人自行约定了合同生效条件的,也就是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要按《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合同生效的判断与法律后果

    1、合同生效的判断

    看合同是否成立看法律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否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追认的生效时间: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生效时间:生效时间溯及到订立合同时

    (三)关于合同无效问题

    1、无效事由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返还

    2、无效处理

    返还、赔偿损失

    二、关于格式条款

    (一)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判断问题

    特别标识:是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要注意根据格式条款的不同来源和表现形式确定审查尺度。

    第一、格式条款

    第一种是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相关企业直接采用的 ;

    第二种是由企业自行制定,并被记载于合同书包括印刷于一定的票据,如车船票、飞机票、电影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的;

    第三种是店堂告示,通常以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审查时应当坚持“一般人标准”和“特殊人标准”相结合。

    第二、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时间必须要在合同订立时。合同订立和合同成立不同,合同订立是一个磋商的过程,其终点是合同成立。

    第三、除了以“合理的方式”提示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还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相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的义务,否则,也不能说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凡是法律有明确要求的,无论相对人是否要求,都应当主动说明。

    (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的效力

    1、可撤销条款:未经提示说明义务条款。

    2、以上规定调解一般合同问题,如特别法有特殊规定,适用特别法。

    3无效条款:未经提示说明义务,同时又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无效条件。

    三、关于表见代理

    一是审查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是否存在表见行为。

    表见行为指行为人表现出的享有代理权的外观,或者被代理人表现出的容易被人误解为授权的言行。

    二是审查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换言之,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无过失。

    1、签约人曾担任过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在发生争义的合同上也加盖有被代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签约人过去担任过代理人,与相对人有过订立合同行为,相对人没有收到解除代理权通知,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过出示加盖有被代理人印鉴的介绍信,身份证件等行为,其行为也没有其他疑点的。

    3、签约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文书、证件,但是从证明文件上无法断定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范围。

    4、被代理人曾有授予签约人代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理性判断该表示可以被相信。

    5、被代理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签约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的。

    以下情况可以认定“疑似”表见代理

    审判实践中的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表见代理:

    违法行为、违反交易习惯的行为、被代理人已作合理通知后实施的行为、法律对授权有特殊要求的行为、有其他异常情况、非本单位人员盗用或者伪造印信、授权书和空白合同的行为。

    四、关于合同签订地的认定方法

    第一,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盖章地点不一致的,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准。

    第二,不是在同一地点签字、盖章的,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是合同签订地。

    五、关于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1、考虑有无担保,没有担保或者。

    2、担保较少的先抵充。

    3、考虑债务到期时间的先后,先到期的先抵充。

    4、都有担保的,还哪笔钱对债务人最有利就抵充哪一笔。

    5、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

    清偿抵充顺序限制条件:

    一是当事人约定优先 。

    二是适用抵充的多项债务性质相同。

    三是债务既有本金又有利息还有实现债权费用的清偿顺序:实现债权的费用 、利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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