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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市场经济犯罪: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2017-03-20 16:15:40


    非法经营罪的扩大化问题

    A.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B.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C.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注意:必须为卖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即有经营目的成立本罪,但单纯的购买行为不成立本罪。

    (2)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定非法经营罪。

    根据1998年12月11日《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出版物有关的两种情形,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是经营出版物的内容违法,即经营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定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权复制品(定侵犯著作权罪)淫秽物品(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定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第二种情形:出版程序违法(资格违法),即未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

    (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定非法经营罪(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第8条);

    (4)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的,定非法经营罪(高法2000年4月28日《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5)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高法2001年3月29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6)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即“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8月16日《关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孵释》第1条、第2条);

    (7)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9月13日《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可能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想像竞合。

    (8)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5月15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9)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5月11日《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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