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项考评结果,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年度审结民商事案件2593件,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2500件,调撤率达96%,已连续三年在全市法院系统位居调解撤诉工作榜首。2月23日,《黑龙江法制报》以头版头条位置,刊发了“草原盛开调解花”长篇通讯,对杜尔伯特县法院的调解工作经验予以肯定。今年前十个月,全院审结1694件民商事案件,有1523件是调解撤诉结案的,调撤率为90%,在全市法院系统继续保持领先位次。
这些成绩来之不易,是杜尔伯特县法院不断强化“调解优先”理念,追求“案结事了”目标的结果。
“调解优先”理念筑得牢。从院长到书记员,人人把调解摆在审理案件优先位置,带着对当事人真挚情感,为他们排忧解难。要求法官切实做到“四好”。即“站好位”。在公正、公平的前提下,向当事人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任其选择;“把好度”。营造宽松的氛围,让当事人自由表述,把握节奏,由浅入深促成调解;“开好方”。在掌握当事人纠纷焦点基础上,区别个案特点,找准最佳调解切入点;“用好招”。因案而宜选择调解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和内容,力争见到调解效果。通过对“调解优先”理念与“四好”原则的深化,为全院做好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思想基础。
重视速裁调解“第一关”。全院注重在立案环节抓住速裁调解不放松,使一些民事纠纷没进入业务庭审理就得以化解,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和经济负担,也节约了审判资源。2011年11月,山东省鄄城县吉山镇女青年赵某带着她不满3岁的非婚生子,不远千里来到县法院立案庭,要依法向居住在泰康镇的韩某追索儿子的抚养费。审判员孔繁霞办完立案手续后,立即用电话把韩某传唤到庭,经过情与法的启发教育,韩某当即拿出2000元作为她们母子的返乡路费,还承诺在儿子满18周岁之前每年支付1万元抚养费。经统计,从2009年到2012年前10个月,仅立案庭就速裁调解了294件民事案件。其中,经调解原告撤诉51件,达成调解协议的107件,当天调解结案的136件,占速裁调解结案总数的46.3%,个案平均调解用时11天,得到一些当事人的赞扬:“你们真为老百姓着想”。
保持住调解结案韧劲。能不能坚守住调解意向,往往是案件能不能调解结案的关键。2009年夏,泰康镇工人任某驾驶出租车将骑摩托车的吕某撞伤,法院判决任某赔偿吕某医疗、误工等八项费用14.7万元。2011年初,任某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2万元。但阳光支公司以任某改变投保车辆使用性质,且肇事后没有补交差价款为由拒绝理赔。针对这一焦点,审判长孙增与合议庭成员多次到阳光支公司找主要领导协商、释法,讲清了调解和判决结案的区别及法律后果,使本案终于调解结案,任某得到8.2万元保险赔偿款。
同时,法官们也注意防止走向“只调不判”的极端,不允许为提高调解率而久拖不决,保证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审结。经统计,从2009年到2012年前10个月,在全院调解结案的7384件民商事案件中,庭前调解的占17.8%,庭上调解的占51.2%,庭后调解的占31%,体现出全程、全力调解的态势。
拓宽调解优先应用范围。全院民商事案件连年以90%多的调撤率结案,对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在刑事审判中,把调解的重点放在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让受害人尽可能得到经济补偿;行政非诉执行,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力主和谐方式处理,增强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执行工作,侧重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有效地维护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