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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完牢就不用还钱吗?

发布时间:2017-10-20 10:17:06


    在执行过程中,有很多被执行人往往抱着要命一条,要钱没有,宁愿被判刑也不愿还钱的态度,他们认为自己因为拒执犯罪被判刑,已受过一场“牢狱之灾”,相关的执行案件就可以结案,自己的还钱义务就可以躲过去了?在司法实践中,真的是这样的吗???

    这种想法可谓害人害己,大错特错。

    为什么呢,首先来看一个例子:

    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撞倒行人孙某,致孙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同年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29401.94元。

    (在这里笔者特意提醒,因为同一肇事行为所需承担的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与其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冲突,同理,因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所需承担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与其要承担的需要继续承担的相关民事责任也需要并行不悖。)

    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某在监狱服刑,该院于2009年10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王某刑满释放,该案恢复执行。执行人员运用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得知,王某在某银行账户中有23098.31元存款,并发现该账户在恢复执行后有7.3万元资金流动的事实。并且王某经法院多次通知拒不到法院解决执行问题,长期逃避法院执行且隐瞒可供执行的财产,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随后法院将王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王某被抓捕后认罪态度较好,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那么,王某在作为刑事证据的相关的23098.31元存款仍当如何处置呢?

    理由同上,在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犯罪的同时,应当按照正常的执行程序,被依法冻结、扣划,并发放给本案申请人。同时为最大限度维护好申请人(在本案中同时也是刑事受害人)的权益,执行干警在王某第二次承受“牢狱之灾”前后,也要继续采取网络查控以及实地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王某穷尽执行措施。不仅如此,等王某出狱后,其仍不悔改,逃避履行,拒绝用在劳动、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收入履行赔偿义务,仍要对其采取纳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乃至追究拒执犯罪责任等惩戒措施。这样,被执行人不仅仅是寸步难行,还可能会承受更多的“牢狱之灾”,更可能其因长期拒绝履行,导致其所承担的民事履行责任(还钱的义务)也将向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上述法条,被执行人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服刑以后,仍要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责任,其中部分案件还要支付更多的债务利息或者更多的支付迟延履行金,即“拖的越久,付出还的越多”。

    之所以这样要求,在根源上都在于被执行人实施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具体表现可以是隐匿财产,也可以是抗拒执行等等。因该同一行为所引发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在法律关系上是并行不悖的,即“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即便是被执行人因为暂无履行能力被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其恢复履行能力后,其仍具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且这种情况下的履行义务不受时间期限的限制。

    正如一句老话所说:“尊重他人是对自己的最大的尊重”,在此也奉劝有“坐完牢就不用还钱”想法的被执行人,悬崖勒马,趁早履行,否则将为自将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更大的法律代价。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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