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权利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发布时间:2017-11-06 15:08:06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
第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有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属吸收犯,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第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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