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使当事人明了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 ,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将举证事项告知如下。
一、证据种类及特征
1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证据应当内容真实、取得方式合法并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否则本院将不予采纳。
二、举证要求
2 、当事人应当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反驳的,应当说明理由,如主张相反事实的,应当提供反证。
3 、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按照所要证明事实的顺序进行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并填写“证据目录”,以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4 、书证、物证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原件、原物。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或者对方当事人对复制件予以认可,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复制件不得作为证据采用。
5 、当事人从有关单位、部门摘录的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部门加盖公章。
当事人以某一文件、材料的部分内容作为证据时,应提交该文件、材料的全部,以便本院全面审查。
6 、当事人向本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交该中文译本的公证文书。
7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提交证人的身份情况并应协助本院通知证人参加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