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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2-11-20 17:46:57


    1、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2、调解不成的案件,可以依法判决;

    3、原告撤回起诉的,可以裁定准予;

    4、当事人提出的不当诉讼请求经法官告知后仍不变更纠正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5、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6、对不属于我院管辖的案件,已经受理的,移送由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没有受理的,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7、执行案件可以以和解方式结案;

    8、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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